招標新規即將實施,6月1日起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金額將大幅提高
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3號令進行了修訂,形成了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》,報請國務院批準后印發,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內容:
一是縮小必須招標項目的范圍。從使用資金性質看,將《招標投標法》第3條中規定的“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”,明確為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以上,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%以上的項目,以及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,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。從具體項目范圍看,授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、嚴格限定的原則,制訂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、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、公眾安全的項目的具體范圍,報國務院批準。目前,國家發展改革委已會同有關部門形成相關具體范圍草案,與3號令相比作了大幅縮減,擬報國務院批準后,于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》正式實施前發布。
二是提高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,將施工的招標限額提高到400萬元人民幣,將重要設備、材料等貨物采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200萬元人民幣,將勘察、設計、監理等服務采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100萬元人民幣,與3號令相比翻了一番。
三是明確全國執行統一的規模標準。刪除了3號令中“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,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,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”的規定,明確全國適用統一規則,各地不得另行調整。